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逢甲經濟人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逢甲大學經濟學系校友、師生情誼與知能,及增益事業發展,並共同探究經濟理論、經濟政策與實務運用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與各分支機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逢甲大學經濟學系校友、師生情誼與知能,增益事業發展。
二、舉辦經濟相關學術活動、交流及合作事項。
三、接受公私立機關(構)及團體委託辦理經濟政策、制度、法規等之研究與規劃。
四、辦理會員間聯繫及工作經驗交換等事項。
五、推荐會員至國內外有關機構研習進修等事項。
六、辦理有關經濟著作刊物發行及推介事項。
七、推動其他有關經濟學術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逢甲大學經濟學系畢業校友、在校學生及現任或曾任逢甲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者,均得申請入會,並繳入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經濟學術研究或對本會有貢獻者,由會員五人連署推荐,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違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本章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情事之一者,應即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者所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元,在校生入會費減半。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年會費為新台幣伍○○元,在校生年會費減半。(個人會員一次捐助或贊助本會滿新台幣五、○○○元以上者,以後年度免繳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